应当由王某承受赔偿职责。
一、先明确一下法律关系,以及做法定性。
1、在法律上,张某与李某,都是帮工人;王某是被帮工人。
2、张某是无心的,不构成侵权,也不存在有意或重大过失。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动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使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受赔偿职责。被帮工人明确拒却帮工的,不承受赔偿职责。帮工人存在有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受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到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受赔偿职责。被帮工人明确拒却帮工的,不承受赔偿职责;但能够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赔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到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受赔偿职责。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无赔偿本领的,能够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赔偿。
2018-10-22 11:3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