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第三条限定:遗产是公民丧命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中,第五项限定,遗产包括法律应予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而对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荒山,公民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因此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4条明确限定,承包人丧命时尚未获到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本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法折价、赔偿。其价额能够作为遗产。由此也能够推论:土地和荒山经营权不可作为遗产继承,其收益能够作为遗产继承。
综上,被继承人承包的土地、荒山的经营权而生成的个人承包收益,继承人能够依法继承。特别是经营期较长的,先期只有投入.而后才能获益的,如承包荒山植树造林,被继承人的遗产就应当包括山林的增值部分,继承人也能够继承。根据法律或承包合同.能够由丧命公民的继承人继续承包山林。如果集体决定内其他人承包,应当由其他承包人向继求人支付收益。
以上就是对您所提议的承包经营权继承纷争有什么法律依据的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2018-10-22 09:27:1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