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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 - 绍兴
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据夫妻感情可否已经破碎,来裁判可否允予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限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碎,调解无效,应允予离婚。”能够知道准许两方离婚的原则是“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碎”。在确定夫妻感情确实破碎时《婚姻法》列举了四种法定情形。 实践中法院要确定离婚诉讼两方当事人夫妻间感情可否完全破碎,多会从当事人两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由、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统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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