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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青海 - 西宁
《保证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无犯错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受连带赔偿职责;债权人、保证人有犯错的,保证人承受民事职责的部分,不应超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无犯错的,保证人不承受民事职责;保证人有犯错的,保证人承受民事职责的部分,不应超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本案中,设备借用合同无效致保证合同无效。其职责的承受也要区分分别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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