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决法律援助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财物,否则应予退还。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 符合本条例限定的公民,能够依照本条例得到法律询问、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第二十二条 解决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予以纪律处罚: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要求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却为符合法律援助要求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解决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解决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2018-05-17 07:05:5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