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限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使人伤残、丧命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限定的有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限定的有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对于刑讯逼供做法不构成犯罪的,按照《警察法》人民警察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凌虐人犯做法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必要时能够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最高人民检索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准则的限定(试行)》限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使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导致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
5.授意、指使、逼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2018-05-09 22:34: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