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所有:(一)薪水、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限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有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有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花费;(三)遗愿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有财产由两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看娃儿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裁判。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18-04-20 11:30:5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