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的,能够向法院诉讼变换抚养权的。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两方的情况或抚养本领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议变换娃儿抚养权的要求。变换娃儿抚养权通常先由两方商量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判变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娃儿共有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本领继续抚养娃儿的;
(2)与娃儿共有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凌虐娃儿做法,或其与娃儿共有生活对娃儿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岁以上未成年娃儿,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本领的;
(4)有其他正当借口需要变换的。 离婚后,小孩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无妻离婚时能够商量确定,商量不成,可由人民法院裁判。 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限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小孩,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也就是说,在哺乳期内,小孩是由母乳抚养的,通常应由母亲直接抚养,而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裁判或两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小孩的抚养费。
2018-01-20 23:44:2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