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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青海 - 西宁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聘用活动中使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受赔偿职责;雇员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使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受连带赔偿职责。雇主承受连带赔偿职责的,能够向雇员追偿。 因此,如果师傅存在有意或者重大过失,最终的赔偿职责在师傅,但雇主不能因此克扣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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