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委托书是双向的,是合同的一种,两方法律做法,而授权书或者授权委托书是单向的,是一方法律做法。有2年司法考试就考了这个细小的差别。但是这里不适用这个差别。
这50条里面,我认为应该基本等同。主要原由是因为刑事诉讼,控方不是诉讼代理人,而是检察院,才有这个差别。
我俩知道,律师在代理时候,需要授权委托。这含有需不需要特别授权的问题,无特别授权就是通常授权。因为附带民事诉讼相当于民诉,诉讼代理人是要在法庭上辩论,提议回避之外,还可能要和解,认同,变换诉讼请求等,后面的和解,认同,变换请求,撤诉等,需要特别授权。这是民诉当事人处罚权的表现。
而第一句话里面是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变换诉讼请求,和解等,诉讼代理人都无权利,因为是公诉机关或者检察院在指控,不要说诉讼代理人了,就是被害人自己也不能变换诉讼请求或者撤诉,所以通常委托就好了,不需要特别授权。因为被害人自己都无这些权利,何谈授权律师去做?所以自然不用特别授权。这是我俩国家乃至全世界刑法的相同之处,那就是刑法由国家当诉讼人一方,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是不享有民事那么多自主权和处罚权的
2017-09-24 20:58:3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