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06条限定:
侵权做法,通常是指做法人由于犯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依法应承受民事职责的做法。
分类:
1、根据侵权做法的构成要件分别,分为通常侵权做法和特殊侵权做法。(通常侵权是做法人基于犯错直接使人损害,因而使用民法上的通常职责条款的做法。特殊侵权是指做法人虽无犯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做法人有关的做法、事件或特别原由所致。例:因特定主体(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人损害的做法)
2、根据侵害爱人的分别,分为侵害财产权做法和侵害人身权做法。
3、根据致害人的人数分别,分为单独侵权做法和共有侵权做法。
4、根据侵权做法的性质分别,分为积极侵权做法和消极侵权做法。
以上是成文法系国家对侵权做法的分类。
判例法系国家对侵权做法的分类为:
“对财产的侵害”、“对个人的侵害”、以及“过失”三大类
2017-09-15 04:47:5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