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普通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均享有特定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并且许可人还可以再许可给第三人。这种许可方式的许可费较低,许可人可以签定多份许可合同,较为灵活,因而在实践中采用较多。普通许可中,被许可人因侵权商品挤占市场所造成的损害较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轻,因而根据我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和第30条的规定精神,专利、商标、版权侵权案件中的普通许可中被许可人不享有诉权,并且在通常情况下也不必作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加入诉讼,除非许可协议中有相反的约定。日本《商标法》第36条的规定也排除了普通被许可人的权。但是,英国《商标法》第30条、第31条却规定普通被许可人也享有的权利,只不过由被许可人提起的诉讼时,应当将该商标所有人追加为原告或被告,否则未经同意,这种诉讼行为不能继续;而在独占被许可中,只要许可合同中没有相反的规定,被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讼,并不需要以取得商标所有人同意或催告所有人作为取得诉讼地位的前提。
2021-01-18 12:22:3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