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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遗产继承办理流程

浙江 - 温州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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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 - 温州

根据《继承法》第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放弃继承权后,其应继承份额则由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继承;如果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权,则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但是,在所有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如果又没有受赠人和酌情分得遗产人,其遗产则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2020-08-23 12:16: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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