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实行自愿原则,村干部不能强迫。
如果村民不愿意承包,可以向村集体提交放弃承包的申请书。但放弃承包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申请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2018-10-23 00:06: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