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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承担的基本原则?

席** 新疆 - 塔城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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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新疆 - 塔城

第一、“约定优先”,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二、无约定的,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原则上采用谁购买归谁所有的原则。但对于双方均有所出资,并且由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的归属问题,通产按共同共有原则处理。  当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间,还必然要发生日常家务产生的债务,比如饮食、衣着、文化、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等。对于这些日常家务,一般根据谁支出谁负担的原则。  第三、对于一方在同居期间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财物,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予行为成立时,赠与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此外,由于同居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配偶人身关系,因此不存在因为同居关系而发生的人身性质的权利变化。也就是说,如果同居期间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无须负扶养义务;如果同居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另一方不能基于同居取得遗产继承权。

2017-07-26 11:37: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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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关于同居期间所产生债务的承担分配方案:在双方解除了同居关系之际,若此类债务在同居时期内是为了维持共同生产和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则可以按照共同债权和债务进行处理;然而,如果这些债务是由于个人原因而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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