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应当适用于一切继承人,当然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实践中,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权的情况有两种:(1)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在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出现,而在继承开始时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存在,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排除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期待权不可能成为现实的继承权,因此也就没有剥夺其继承权的必要。但是,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权或者被剥夺继承权时,则对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继承权仍有加以剥夺的必要。否则,就可能是那些丧失继承权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仍有可能得到遗产。(2)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犯有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如果是在继承开始以前发生的,且经被继承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起剥夺继承权之诉的,则不问是否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存在,也不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是否将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发生,一律应当适用继承法本条的规定,剥夺其继承权。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继承法》
2017-07-26 19:21:4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