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的表现方式不尽相同,形式上具有多样性。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1、一是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
2、二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记载于合同书中。
3、三是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须知、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
4、四是将格式条款印刷于一定的票据、文件(如车船票、飞机票、电报稿、保险单)之上。
本身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就存在着不可协商的这种特征,双方都可以提前合同制定格式条款,尽管这可以提高各方在实际交易过程当中会产生的相关的效益,但是现在来看,合同格式条款其实也违背了契约自由的这一合同精神的。而且,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效率也有很严格的限制。
2020-07-14 05:16: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