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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

吉林 - 四平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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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吉林 - 四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020-08-16 21:1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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