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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八十八条

福建 - 漳州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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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福建 - 漳州

公司法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2020-07-21 20:26: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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