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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要考虑哪些问题

新疆 - 昌吉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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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新疆 - 昌吉


(一)更改子女姓名《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法律未规定父母任何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名随意更改。因此,抚养孩子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子女的姓名更改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父母双方离婚时,子女年幼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姓名,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子女原用姓名。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父的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任令恢复原姓氏。
(二)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利。夫妻离婚后,未就探望子女问题达成协议,而就探望子女问题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单独就探望权问题提起诉讼。对于判决已就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作出判定,而当事人一方拒不执行的,对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三)抚养费婚后抚养费的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抚养费不按时给付的问题,二是抚养费不足的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持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负有履行义务的有关个人和单位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于第二个问题,法律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以孩子的名义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单独就抚养费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但必须是合理的要求。否则得不到支持。
(四)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了原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自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五)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020-07-03 20:10: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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