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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辽宁 - 沈阳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 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 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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