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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相关知识介绍

辽宁 - 营口 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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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辽宁 - 营口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并非所有侵犯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都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些赔偿方式,其仅适用下列侵权行为:(1)行政机关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司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2)行政机关非法拘留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3)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错误逮捕,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致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损害的。上述情形均属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同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对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的损害。国家机关在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所以违法拘留和非法拘禁从本质上就有很大的区别,基于这种区别来看,主要还是看是被何种原因拘留或拘禁,当然私自拘禁他人属于违法行为,但是若是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时做的,那么时候可以向国家索要赔偿,但是必须是公家公务人员判断失误或者工作失误是做出的行为。

2020-06-23 23:56: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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