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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白律师
1805682722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安徽 亳州 咨询解答:125条
从给付义务,指不是合同所必备、但有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且能够独立成为诉权标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功能在于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对从给付义务,当事人依其债权而享有请求力与执行力。而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两者的区别以能否单独通过诉讼方式请求履行为判断标准,能够独立以诉讼请求履行的为从给付义务,不能够以独立的诉讼请求履行的为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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