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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人因琐事发生矛盾,乙因此生恨在各交友社区网站上大量发帖,帖子内容充斥侮辱诋毁谩骂之词,并且在人群中散布此类言论,对甲某的生活造成极坏的影响,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乙某的行为是不是已经构成侵权了?

罗** 青海 - 西宁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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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青海 - 西宁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同时公民因名誉权受到算还的还可提起精神损害

2019-10-26 12:1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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