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再审的答辩意见通常不发送再审的申请人。《民诉法》中具体限定了另一方当事人应该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的时限,但是无限定应该将书面答辩意见发送再审申请人。《民诉法》限定如下:《民诉法》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能够要求申请人和另一方当事人增加有关手续,询问有关事项。
2019-07-06 05:50:1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