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不会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丧命而终止。 信托终止要求: (l)自益信托的解除:除信托文件另有限定外,自益信托的委托人成者其继承人能够任意解除信托。 (2)委托人变换受益人或者处罚受益人的权利:受益人对委托人、其他共有受益人有重大侵权做法,或者经受益人认可,或者出现信托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的,委托人能够变换受益人或者处罚受益人的受益权。 (3)他益信托的解除:他益信托的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做法,或者经受益人认可,或者出现信托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时,委托人能够解除信托。 (4)信托的持续性:除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限定外,信托不因委托人、受托人丧命或者不能履行职责而终止。 (5)信托的终止:出现本法限定的6种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6)其他有关人员的协助义务: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看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7)信托终止时剩余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终止后仍有剩余信托财产的,应归隶属信托文件限定的人:信托文件未限定的,应归隶属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放弃的或者受益人丧命且无继承人的,归属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8)信托终止的,在剩余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经过中,信托视为存续。 (9)信托终止后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本法限定对原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城人为被执行人。 (10)信托终止后受托人行使给付报酬等请求权:受托人依本法限定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得到赔偿的权利时,能够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剩余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提议请求。 (11)受托人做出清算报告的义务: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做出处置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受益人或权利归属人认可后,免除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的职责,受托人有不正当做法的除外。
2019-06-19 11:28: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