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限定,继承权主体能够通过法律的直接限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愿指定,也能够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另一半、娃儿、爸妈、弟兄姊妹、祖爸妈、外祖爸妈。《继承法》第十条限定,“遗产按照下列步骤继承:第一步骤:另一半、娃儿、爸妈。第二步骤:弟兄姊妹、祖爸妈、外祖爸妈。第二步骤继承人包括:弟兄姊妹、祖爸妈、外祖爸妈(无第一步骤继承人继承或第一步骤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步骤继承人继承)。
2、遗愿指定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限定,公民能够立遗愿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能够立遗愿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第三十一条限定:“公民能够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受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能够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受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019-03-22 03:13:1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