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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波密县拆迁补偿案件

{子问题开始} 

{子问题开始}任某某拆迁补偿案件答辩状

答辩人:任某某,女,汉族,1973年10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109 ***********,现住波密县**宾馆

被答辩人:其美某某,男,藏族,1946年5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421 2*************,现住西藏昌都县城关镇***街**号

因原告其美某某诉被告任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任某某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子问题开始}一、被答辩人提出的解除租赁合同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子问题开始}(一)政府征收不属于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

本案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是政府征收行为属于不可抗力,《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条对此有明确的定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行法律不再有进一步解释,但学理通说有三种情况:(1)重大自然灾害;(2)政府行为;(3)社会重大异常事件。对于政府的征收行为能否一概的认定为不抗力呢?{子问题开始}现行法律反对这种粗暴的界定标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亦不能将政府征收行为一概的认定为不可抗力,如此,只会因政府出台纷繁复杂的政令,打乱原本稳定的社会秩序。

本案中,政府行为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县政府拆房修路,并不是因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所需而为之,我们要透过现象认识本案拆迁的本质,究其原因,拆房建路是为提高拆迁房屋后面的房屋使用价值。这种“公共利益羊皮化”现象,不应当例入不可抗力的范畴。{子问题开始}政府拆迁行为不是事关国计民生、不是公共危机管理而必须的、无可替代的,因此对此类行政行为不应列入不可抗力范围。

{子问题开始}(二)拆迁通知系由被答辩人单方做出,不能认定合同先已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被答辩人粘贴解除合同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被答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故本案房屋仍在合同租赁期限。

{子问题开始}二、被答辩人诉讼请求不明确

{子问题开始}三、被答辩人拒不收租,系个人原因导致租金拖欠

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提及,答辩人没有如期缴纳房屋租金,属于答辩人违约可以解除合同,造成拖延交付租金的原因在于,被答辩人怠于行使收租权利,故意拖延时间,以便于制造答辩人拖欠租金的表象。按照《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租人不行使收入权利,造成租金拖延租金的,由出租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以下事实理由可以由您自己补充。)

{子问题开始}四、答辩人租用被答辩人房屋的时间较长,且投资较大,因被答辩人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给答辩人造成的损失,答辩人保留对答辩人起诉的权利

答辩人租用房屋投入装修及购置设备后,本利均未收回,被答辩人在不提补偿,且执意单方解除合同,不顾法律规定,及答辩人利益损失,其行为已严重侵害答辩人的利益,答辩人保留对被答辩人起诉的权利。(您可以补充)

此致

波密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任某某

代理人:马占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林芝市波密县拆迁补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