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但数额较大,构成挪用资金罪。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从其规定。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进行营利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另公司法规定,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视为同意转让,数额较大。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我国现行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协商不成的,视为同意转让
工程款无论挪用多少都不合法,但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或挪用公款罪。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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