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娃儿后不再生育,其娃儿在十八岁以内的,由夫妻两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无单位的和乡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产娃儿爸妈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产娃儿爸妈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产娃儿爸妈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产娃儿满十八岁止;
(二)女工人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限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准许,能够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产娃儿爸妈奖励费;
(三)独产娃儿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两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限定报销;
(四)独产娃儿爸妈,女方年满五十五岁,男方年满六十岁的,每人享受众多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乡村在推行养老保险规则时,应当为独产娃儿爸妈优先解决养老保险。乡村安排宅基地,对独产娃儿爸妈应当予以优先和照看;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产娃儿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产娃儿爸妈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限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产娃儿奖励待遇。
第四十三条对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事业组织不落实本条例限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能够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投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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