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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某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并征得代某某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根据庭前会见当事人、阅卷以及今天的举证、质证根据事实结合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代某某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
1本案中代某某所取款项均无法确定是诈骗所得。从公诉人举出证据,只有受害人宋加军、易大伦、李久华等人成其钱被诈骗。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涉案的钱是诈骗来的,公诉人今天起诉被告人均只有证据证实其参与取钱,没有证据证实其参与诈骗。仅仅受害人单方面称述其钱是被诈骗,孤证不能以此对代某某所取款项定性为诈骗所得,其款可能存在其他可能性,刑事案案件定案要达到确定唯一。
2代某某取钱时候不知道所取钱是诈骗所得。根据公诉人的指控,代某某是受李美红和汤加军指使,参与取款的,根据庭审及以前讯问笔录,李美红一直不知道其指使代某某所取款项是诈骗所得,直到其被捕。所以,作为被其指挥的代某某,更不可能直到所取钱是诈骗所得。今天代某某也讲述其之前在口供中说其知道钱是诈骗所得,也是在公安机关抓获之后。
3 代某某与实施诈骗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共同犯意。本案没有查清楚是谁打电话实施诈骗,受骗人身份信息来源,修改电话号码软件技术人,本案中没有这些人的供述,也没有指控这些真正实施诈骗的人,这些人也只是与李美红、汤加军联系,而不与代某某联系,所以代某某与实施诈骗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共同犯罪需要同案犯在实施诈骗有共同的犯意,并且之间有意思联络,本案中代某某与实施诈骗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代某某主观上也没有诈骗的故意,代某某只有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的故意,代某某与李美红、汤加军构成共同犯罪,也只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犯。
4 代某某取款在诈骗罪实施完毕之后,不属于诈骗行为的一部分。诈骗罪的犯罪行为过程是: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受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受害人因此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财产丧失了控制。就本案而言,即按公诉人指控来讲,当受害人宋加军、易大伦、李久华将钱打入蒋亚军、杨喜红、董又军等人的账户,其钱已经丧失控制,诈骗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代某某等人的取款行为在诈骗行为实施完毕之后,不属于诈骗行为的一部分。
二、 代某某取款金额应当定为253400元
1证明代某某参与河南焦作取款证据不足。今天庭审中被告人当庭否认其参与河南焦作取款的事实,能够证实代某某参与河南焦作取款事实只有代凌峰、代某某、蔡斯君的口供,并且这三人之前口供不一致。蔡斯君第五次口供供述是代某某和代凌峰去河南取钱,第六次口供则称其忘记了,不知道,蔡斯君口供前后不一致。代凌峰第三次口供称其和代某某取款,但是第四次则称其与代某某、蔡斯君三人一起取款,并一起回仙桃。者充分证实,由于时间太长,其实二人供述时根本不记得,而是在公安机关提示下乱说的。而事实上,这次代某某并没有参与取河南焦作这笔款。根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仅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实本次取款代某某参与的证据,只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且口供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故河南焦取款不认定代某某参与取款了。
2 证明代某某参与湖北宜昌取款证据不足。湖北宜昌取款,虽然被告人代某某当庭认可,但是该次取款不能作为代某某量刑考虑应当予以排除。因为直接证实该次取款,只有代凌峰和代某某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虽然公诉机关举出银行取款小票签字,但是该签字没有搞笔迹鉴定,只有嫌疑人口头认可。尤其是代某某单独去取款这三次,只有代某某一个人,能够证实代某某后面三笔取款,只有代某某个人的称述。并且代某某的称述,前后不一致,代某某第二次称打电话是汤加军叫她去取款,取完之后,和汤加军在联系,但是第七次笔录则称是李美红叫其取款,取完之后和李美红联系。前后不一致,说明这件事情,代某某也记不清楚。不轻信口供,不能仅以受害人供述定案。
三、 代某某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代某某在本案中处于从犯地位,这一点公诉人也予以认可,无论法院认定诈骗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在整个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不是组织者和策划者,只需要对其参与的行为承担责任,代某某在参与犯罪的链条中起作用较小,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代某某应当减轻处罚。
四、代某某的主管恶性较小、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代某某也是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受人指使取钱,主观恶意较小。并且,其取钱行为,是在受害人财产丧失占有情况下取款,对社会危害较小。
五、代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抓获之后,对自己主要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今天庭审也认罪伏法。
六、代某某家属积极退赔7万多元,抓获时随身带有14万元。本案中代某某和蔡斯君犯罪所得仅仅2万元,但是其家属退赔7万多。
七、代某某家庭情况特殊,代某某蔡斯君夫妻二人均在本案抓获,蔡斯君父亲蔡帮青也在本案中抓获,代某某有一个4岁的女儿,正处于上学的关键时候,家中需代某某照顾。
综上所述:代某某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并且金额应当是253400,建议人民法院对其使用缓刑。
2019-04-05 17:42:4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