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介绍,认识了进城打工的青年农民陈某(化名)。陈某迈入了而立之年,大韦某3岁。在他的追求下,韦某同意和他结婚。由于陈某家在农村,经济条件较差,有宅基地却一直没钱盖房子。
为了给自己打造一个新家,韦某拿出个人全部积蓄,连同父母陪嫁的7万余元给陈某,在他家宅基地上建起一幢二层 小楼,产权登记在他名下。
婚后两人生活习惯截然不同,很快就为了些小事吵得不可开交。两年过去,韦某提出离婚,让丈夫把一半的房子分给她。陈某却说,宅基地属于村集体,宅基地上的房子韦某这个城市人分不了。韦某想知道,盖房子时她拿出了7万多元,难道一分钱都得不回来吗?宅基地上共建的房屋,离婚时能分割吗?广西某尚律师事务所黄某律师答复:农村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但非该村集体组织的 成员也可以拥有在该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婚姻存续期间所建房屋归谁所有,首先看双方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就按约定;无约定的,不管房屋产权登记在谁名下,一般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幢二层小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分割的是宅基地上的房屋。鉴于农村土地特殊性,小楼不能像商品房一样随意出售,想把房子卖掉分割卖房款较困难。所以该房由男方所有,由男方补偿女方建房款较合适。离婚宅基地房子能否分割这个问题的答案在上面请阅览。
据此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而非个人所有,夫妻双方对宅基地只能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故在夫妻离婚时,宅基地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处的诉讼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由此,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发生分歧的,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而不属于法院处理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故离婚双方无权请求审理离婚纠纷的人民法院划分宅基地使用权。
你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以及《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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