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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冯** 甘肃-陇南 醉驾咨询 2018.05.06 22:22:56 3090人阅读

前段时间和几个朋友一起喝酒,因为很长时间没见了,所以多喝了几杯,醉驾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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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18-05-06 22:25: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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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违章了,醉驾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8-05-06 22:23: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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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关醉驾危害公共安全立案标准的情况,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2020-11-06 21:04:21 回复

如果醉酒驾驶的,属于危险驾驶行为,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今天,理了关于醉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罪最多判几年,希望对您有用。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险驾驶罪的性质
《刑法修正案
(八)》第2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两高在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五)》中,将此犯罪行为确定为危险驾驶罪。学界对于本罪性质的界定,主要存在以下认识分歧:
(一)行为犯抑或危险犯
危险犯是指以危害行为对法益造成的危险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2)行为犯是指以实施特定的危害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3)危险犯是与实害犯(又称侵害犯)相对应的概念,行为犯则是与结果犯相对应的概念,由于两者在犯罪形态上均不以发生实害结果为既遂标准,以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区分。那么,危险驾驶罪究竟是行为犯,还是危险犯?目前通说认为是危险犯,也有论者认为是行为犯(4),或既属于危险犯,同时也属于行为犯。(5)笔者认同通说观点,但还应根据危险驾驶类型细分。
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而犯罪的危害性就表现在行为侵害或威胁了法益。从本罪的罪状描述来看,虽然没有直接表述危害结果及程度,但“追逐竞驶”、“醉酒驾驶”行为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的威胁是显而易见的,而且也是属于违背规则而“不被容许的危险”。当温和的制裁不足以遏制这些危险行为时,就有必要适度前置刑法防卫线(6),将这些危险行为纳入刑罚制裁范围,以达到维护规则的效力并在容许范围内控制危险的目的。因此,危险驾驶罪属于典型的危险犯,是刑法对公共交通安全利益的前置化保护措施。至于是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的问题,将在后文中论述。
虽然危险犯特别是抽象危险犯与行为犯极为相似,其危害后果都是由法律拟制的,但把两者等同起来就错了。因为刑法上对这种法律拟制的危害后果,行为犯的法律推定不可反驳,抽象危险犯的法律推定可用具体事证反驳,而具体危险犯的危害后果则需要控方利用事实推定加以证明。(7)而且在犯罪形态方面,行为犯在行为实施终了的情况下,只能成立犯罪既遂;在行为未完成情况下,成立犯罪未遂,且是可罚的。但抽象危险犯则不同,在行为实施终了的情况下,既可能成立犯罪既遂, 也可能不构成犯罪;在行为未完成的情况下,不成立犯罪 。(8)由此可见,如果将危险驾驶罪归类为行为犯的话,行为人只要一经实施“醉酒驾驶”或“追逐竞驶”行为,就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哪怕行为还未完成,或是行为人有充分的反证证实抽象的危险不存在,均不能出罪。这无疑不适当地扩大了打击面,有违刑法的谦抑品格。
(二)具体危险犯抑或抽象危险犯
危险是指发生实害的高度可能性。刑法理论上一般将危险犯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是指罪状描述中具体规定了行为引起的危险,并把这种危险作为犯罪的构成要素之一,需要检方举证证明该危险的存在。而抽象危险犯则是指罪状描述中未具体规定行为引起的危险, 而是由立法者推定危险状态伴随特定的行为方式而发生。(9)
对于这一问题,赵秉志教授认为,危险驾驶罪的罪状条文在一定意义上鲜明开拓了我国刑法中抽象危险犯的立法(10)。张明楷教授也认为危险驾驶罪是抽象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但不存在危险的行为,如醉酒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则不应成立本罪。(11)也有学者对此持反对观点。李朝晖博士认为,“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在具体的交通环境下才具有高度危险性,并非任何时间或地域都严重威胁公共交通安全,故以具体危险犯的标准认定危险驾驶罪更为适当。(12)李婕博士对此亦持相同观点。(13)
由于抽象危险犯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更多地被习惯性地称为“行为犯”,(14)并未从严格意义上加以区分,以致两者在实践中经常被混同运用。完全可据此认为,反对以抽象危险犯的标准认定危险驾驶罪的,其实就是反对以行为犯的标准来认定危险驾驶罪。这也可以通过比较两者反对的理由得出以上结论。虽然抽象危险犯在行为符合法律描述时,一般就可认定具备了法律推定的抽象危险。但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成立本罪。这就意味着,抽象危险犯可以通过反证法律拟制的抽象危险不存在而出罪,但行为犯则不能。应当说,抽象危险犯与行为犯的实质性区别就在于此。
危险驾驶罪这一概括性罪名中包含了“醉驾”型和“飙车”型两种基本类型的危险驾驶罪,两种类型的危险驾驶罪在构成要件上有明显差异。(15)笔者认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应当以抽象危险犯的标准认定,“飙车”型危险驾驶罪则应当以具体危险犯的标准认定。对于后者,因为规范文本中有“情节恶劣” 的限定条件,需要控方对“追逐竞驶”行为是否确实存在威胁公共交通安全利益的危险加以证实,法官也应根据具体案情及证据加以判断,而不能按照抽象危险犯的认定标准予以简单地类型化判断。

标准是只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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