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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打算转继承,咨询下转继承法律

刘** 甘肃-张掖 遗产继承咨询 2018.04.15 01:33:45 70人阅读

我朋友最近打算转继承,其实我之前都没有听说过这个名词,比较陌生,帮他咨询下转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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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纠纷是否符合转继承的法律要件:
1、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被转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3、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为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其依合法遗嘱有权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
4、转继承是两个直接继承的连续,是由被转继承人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具有连续继承的性质。
5、转继承不仅存在于法定继承中,而且存在于遗嘱继承之中。因为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无论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在此时都已经取得了遗产继承权,当他们此时死亡,其应继遗产份额都可转归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6、转继承人的范围包括被转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不仅包括原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还包括其他法定继承人,如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他们可以依照各自的继承顺序或原继承人生前遗嘱的指定,参加转继承。

2018-04-15 01:40: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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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先后两个继承法律关系各自的继承人。
有的人是前一个继承法律关系中的继承人;有的人是后一个继承法律关系中的继承人;也有的人既是前一个继承法律关系中的继承人,又是后一个继承法律关系中的转继承人。
2、准确认定有相互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后的转继承人。
有相互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除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其他均适用转继承;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死亡中有没有继承人的,推定没有继承人先死亡,有继承人的后死亡,后死亡人的继承人为转继承人;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但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晚辈后死亡,该晚辈的继承人为转继承人。
3、注意继承开始的时间。
不仅要查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时间,还要查明被转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时间
4、被转继承人如丧失或其生前放弃继承权的,注意丧失或其生前放弃继承权的时间。
5、遗嘱继承中的转继承,还必须注意立遗嘱时间和遗嘱生效时间。
转继承法律如上所述

2018-04-15 01:35: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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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被继承者尽了赡养义务的可以适当继承,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陈先生与黄先生是多年的朋友,陈先生终身未婚,无儿无女,入住福利院都是请黄先生送他去的。
为了解决养老的后顾之忧,陈先生还写下委托书,委托黄先生作为他的监护人,负责他的生活事宜。包括安排入住养老机构、缴纳养老费用和后事安排。两年后,陈先生因心脏骤停死亡,去世后留下了一笔5元的住房补贴。去年10月,黄先生提讼,希望继承这笔遗产。
在诉讼期间,黄先生的同事及邻居都向法庭证实,黄先生多年来一直悉心照顾陈先生,经常看望对方,甚至为其办理丧葬后事。
一审认为,黄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他支付了陈先生的各项费用,无充分证据证明对陈先生尽到了赡养或扶养义务,因此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黄先生上诉后,南京中院认为,黄先生虽然不具备合法继承人的资格,但陈先生生前无直系亲属在旁照顾,黄先生作为朋友不仅在生活起居上进行了照料,在精神上也对陈先生进行了慰藉。对老年人的扶养并不仅限于财物的供养、劳务的扶助,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陪伴与抚慰。黄先生作为独居老人陈先生的多年朋友,对其生活起居的帮扶及精神的慰藉应视为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值得赞扬。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终,南京中院二审改判陈先生的住房补贴由黄先生继承。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前不久,王某的父亲因车祸受重伤去世。去世前,其父亲留下口头遗嘱,交代了遗产大部分由王某及其妹妹继承。当时由一名亲友代书,王某和他的妹妹在场见证。后来王某的出嫁姐姐从外地回来,称王某及其妹妹因为是遗产继承人,做父亲的遗嘱见证人没有用,不同意按该遗嘱分割遗产。请问,王某及其妹妹能否做其父亲的遗嘱见证人 其父亲立下的遗嘱是否有效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从这一法律规定中可知,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但法律规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为见证人的。我国《继承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王某和他的妹妹都是遗嘱继承人,都不能作为见证人,所以,这份遗嘱是无效的,王某父亲的财产可以按法定继承办理。
所谓遗嘱见证人,是指受遗嘱人的邀请,协助证明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的第三人。
根据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以录音形式所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为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征得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同意。同时,遗嘱是在遗嘱人死后才能生效。因此,遗嘱必须有证据足以证明是遗嘱人本人所为,是遗嘱人的真意。代书遗嘱系由他人代写,当然应有他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虽系出于遗嘱人本人所述,但易于作弊,比如,录音遗嘱可以被人洗掉一部分,也可以被人模仿遗嘱人的声音伪录遗瞩等,所以口头和录音遗嘱也应有人在场见证。这几种遗嘱不仅需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还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法之所以如此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证遗嘱确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防止被人伪造或篡改。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继承人的朋友可以做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吗
如果与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的,继承人的朋友可以做代书遗嘱的见证人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

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继承法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

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嘱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保证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
继承法未规定用捺指印代替遗嘱人书写姓名这种替代办法,但根据大多数学者的意见,认为确有一些公民不具有书写遗嘱的能力,甚至连自己的名字也不会写,所以应当允许这少许特殊的公民,在代书遗嘱上捺指印代替签名。但是,有书写能力的遗嘱人不得用捺指印取代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均不得以捺指印的方式代签名。

四,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会弄虚作假,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现篡改遗嘱、歪曲遗嘱本意、增加或减少遗嘱内容等行为,给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即使作为遗嘱代书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没有恶意,也没有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代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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