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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2007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浙江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正式文件

ask****595 浙江-杭州 咨询 2018.04.12 16:33:31 1103人阅读

求2007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浙江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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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人本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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