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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南-永州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当两个人结束恋爱关系并分道扬镳时,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此前自愿给予另一方的财物。
但是,此类行为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首先,赠送的金钱或财产须被认定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而非单纯的个人赠与;
其次,这些财物不应具有特殊的数字涵义,否则便可能因表达了某种特殊的含义而无法在分手后讨回。
只有符合上述所有条款,当事人才有权利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提起司法诉讼,追索归还先前支付的款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024-05-17 15:5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