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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鉴于此,相关的手续必须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六十个自然日内进行处理并生效。
同时,失业人员需要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第六十日起至当月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向负责处理其所在单位失业保险事务的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申领属于自己的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转移失业人员档案关系后,失业人员未按规定在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受理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予以保留。
2024-05-14 16:1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