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有困难(如行动不便,地区偏远,交通不便等),可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延期举证。
《延期举证申请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履行。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在行政复议期间可以暂缓执行:
1、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
2、原具体行政行为机关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提出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许可的。
因此,你也可以视行政处罚延期申请依据具体情况,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并详细阐述你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以期得到行政复议机关的认可。
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一、当事人确出现无法克服的事由,因而使出庭十分困难或不可能。当事人具备上述正当理由,可以在开庭以前向仲裁庭说明,并提供有关的证明。
二、当事人发现仲裁员有可以申请回避的法定情形的,可以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向仲裁庭提出。如果在开庭后发现上述法定情形,可以在开庭终结前向仲裁庭提出。仲裁庭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开庭或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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