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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可以做财产保全吗

杨* 福建-宁德 行政诉讼咨询 2024.05.03 09:45:00 306人阅读

行政诉讼可以做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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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行政诉讼程序中,申请人可以依法享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所谓的“财产保全”,常被视为具有特殊含义的“诉讼保全”,即当可能由于法定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是其它情形导致法院作出的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在正式宣判之前,由司法机构针对诉讼标的物或者与该起案件相关的财产实施的强制性保护行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上述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024-05-03 09:47:0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诉讼怎么财产保全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如何财产保全
1、申请的方式要符合要求。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2、申请的时间要及时。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作出判决前,判决生效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在
第二审人民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诉讼措施的,由
第一审人民制作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
3、请求的对象和范围要明确。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汽车要提供车户证明,房屋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书等,以防错将他人的财产查封、扣押。
4、申请保全的措施要具体。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可以不予受理。
5、申请的条件要符合法律规定。申请诉讼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包含给付之诉的合并,即提讼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都不具有给付内容,不适用诉讼保全。
(2)必须具备诉讼保全的前提。必须是有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和造成无法挽回的遗患后果。
6、申请人要提供担保。诉讼保全是人民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的一种紧急的强制性措施。人民从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避免申请人败诉后,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发生,申请人在提出诉讼保全时,应当同时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或担保不符合要求的,人民可以驳回申请。
一、什么是行政诉讼财产保全
行政非诉讼财产保全,是人民根据的申请,对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相对人、单位的物品、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提存等措施,以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实现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也有关于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的相应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转移、藏匿违法所得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采取保全措施。”
二、财产诉讼保全的条件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另一种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驳回申请。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司法实践中,人民基于国家赔偿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地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只有一个条件,即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作出决定;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那么人民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人民受理财产保全案件,一般要审查下列条件:

一,须当事人提出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申请人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四,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算行政诉讼财产保全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非诉讼财产保全,是人民根据的申请,对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相对人、单位的物品、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提存等措施,以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实现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也有关于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的相应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转移、藏匿违法所得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采取保全措施。”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如何财产保全
1、申请的方式要符合要求。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2、申请的时间要及时。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作出判决前,判决生效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在
第二审人民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诉讼措施的,由
第一审人民制作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
3、请求的对象和范围要明确。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汽车要提供车户证明,房屋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书等,以防错将他人的财产查封、扣押。
4、申请保全的措施要具体。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可以不予受理。
5、申请的条件要符合法律规定。申请诉讼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包含给付之诉的合并,即提讼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都不具有给付内容,不适用诉讼保全。
(2)必须具备诉讼保全的前提。必须是有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和造成无法挽回的遗患后果。
6、申请人要提供担保。诉讼保全是人民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的一种紧急的强制性措施。人民从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避免申请人败诉后,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发生,申请人在提出诉讼保全时,应当同时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或担保不符合要求的,人民可以驳回申请。
一、什么是行政诉讼财产保全
行政非诉讼财产保全,是人民根据的申请,对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相对人、单位的物品、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提存等措施,以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实现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也有关于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的相应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转移、藏匿违法所得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采取保全措施。”
二、财产诉讼保全的条件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另一种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驳回申请。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司法实践中,人民基于国家赔偿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地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只有一个条件,即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作出决定;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那么人民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人民受理财产保全案件,一般要审查下列条件:

一,须当事人提出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申请人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四,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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