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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倘若您在我院支付费用后尚未得到任何服务或检查,通常情况下,是拥有请求退还款项的权利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经营者采用预付式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严格遵守与消费者协商达成的约定。
如若经营者未能依照协商内容提供此类服务,便必须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履行原有约定,或者选择退还预付的全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2024-04-18 14:20:3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