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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过世了,咨询下法定继承人顺序及人员

王** 福建-泉州 遗产继承咨询 2017.11.24 15:07:09 19人阅读

我爸爸因病过世了,这几天我和家人都在处理相关的继承事项,咨询下法定继承人顺序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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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语源自罗马法的successio ab intesta,亦即非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将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在法定继承中,可参加继承的继承人、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而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继承人的意思将其遗产由其亲近亲属继承。

2017-11-24 15:18: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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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在继承开始时,并不是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同时继承遗产,而是按照法定顺序进行。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较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有优先权,但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并无先后次序之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由法律以强行性规范形式表现,因而具有鲜明的法定性、强行性和限制性作用。只要客观运行的继承关系属于法定继承,则必须遵从这一顺序。本法在界定法定继承人顺序时,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因婚姻或血缘而形成的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二是婚姻家庭法规定的扶养权利义务的强度和现实生活中实际发生扶养效果的程度。
( 2)根据《 继承法 》中的法定继承人顺序及人员第10条 、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中的继承人都有平等的继承权,没有性别和先后次序之分。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是养兄弟姐妹,都可成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但是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和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的关系成立而消除,不得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扶养的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互相继承了遗产的,仍可继承其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第 10条第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由此可见,本条所定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在法律意义上形成排斥和补充关系,即第一顺序必然排斥第二顺序,而第二顺序在第一顺序发生全部空缺时进行补位。只要第一顺序中有一个继承人存在或享有并行使继承权,即对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产生全面排斥后果 ,因而 ,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只能在三种情形下才产生补位效果,有权参加继承:
①第一顺序中无继承人;
②第一顺序中有继承人,但全部放弃继承;
③第一顺序中有继承人,但全部丧失了继承权。

2017-11-24 15:09: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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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继承法》中子女继承的顺序是一样的,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按照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
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1)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2)不尽扶养义务;
(3)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法律依据请参阅《继承法》的如下规定: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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