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60天;《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一般来说,各地会把上述规定中的“及时”明确为60天,单位(15天内)或者个人(60天内)未去办理会被视为自动放弃的。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1)终止劳动合同的; (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 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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