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江苏货款纠纷诉讼时效有限制吗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即买卖合同纠纷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当事人之间对支付货款的时间达成合意,诉讼时效即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二、当事人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哟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即如果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能够明确货款应当支付的时间的,则诉讼时效从该履行期限过后开始计算;
三、若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明确的,则应当明确为买受人应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货款,则诉讼时效应从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取得的次日开始计算;
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从义务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后起算,一般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年,但有两个特例,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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