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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未登记,该男子存在重婚罪吗,该男子与前一女人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吗?

ask****202 福建-泉州 同居咨询 2022.05.28 14:44:39 463人阅读

1976年男女同居,后生育二男,至今未登记,后男方于35年前又同另一女子同居又生育一孩,又未登记,该男子存在重婚罪吗?该男子与前一女人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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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规定,婚姻登记存在瑕疵时,如果不是禁止结婚情形的,有瑕疵不影响婚姻的效力。如果是禁止结婚情形的瑕疵,该婚姻无效。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拟写“撤销婚姻决定”报民政局批准,并将“撤销婚姻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只办婚礼没登记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无效男子办婚礼没登记是否要维持同居关系应自己决定。如果以后想要和其他人结婚,必须终止现在的以夫妻身份同居的关系,否则可能构成重婚。如果在同居期间有共有财产,可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quot;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quot;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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