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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探视权的小时规定,朋友离婚后想要探视但是收到阻挠

蒋*** 甘肃-临夏 子女抚养咨询 2017.07.22 18:09:06 9043人阅读

本人朋友前段时间与妻子离婚了,孩子由母亲抚养,朋友前几天去探望孩子被拒绝了,对方说探视时间超出规定,请教一下离婚探视权的小时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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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017-07-22 18:22:06 回复

看情况。
按实际情况,对方阻挠探视权不能作为变更抚养权的理由,但是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探视非婚生子女遭阻挠,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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