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嫌疑人。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 2)盗窃金融机构的; (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 4)累犯,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朔徒刑,每增加500至600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 2、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本罪有4个量刑幅度,即: 1、犯本罪的,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手段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盗窃数额超过1万元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实施细则】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达到1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400元已拘留处罚,就不会再判刑的,不过,会有违法记录留下。
1、“案底”一词不是法律术语,是俗称。从行政法角度讲可以称为不良纪录,从刑法角度讲是犯罪记录。
2、受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相关的案卷、信息肯定会留存在公安机关,但这种信息不会上网的。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涉及到其它案件,其它人是调取不出来的,所以基本不会影响生活,包括考学、招工等。
3、犯罪记录就要严重一些了,有专门的系统记录。有了这种记录会影响今后的生活,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再从公安机关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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