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人民按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向原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原执行依据; (2)终结执行裁定书; (3)重新执行申请书; (4)当事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自然人户籍资料、经常居住地等文件; (5)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人民按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向原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原执行依据; (2)终结执行裁定书; (3)重新执行申请书; (4)当事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自然人户籍资料、经常居住地等文件; (5)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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