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关于如何判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具体适用哪些情形可以直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2、至于无法偿还银行贷款,只要是正常的借贷关系,确实没有财产而无法偿还的,不涉及刑事责任。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立案侦查,为了更好的解答您的疑问,请来电详询获得更全面的回复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