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3、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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