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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前翻建的房子可以办理房产证吗?

150****6506 福建-厦门 房屋买卖咨询 2020.07.11 20:04:07 432人阅读

30年前翻建的房子可以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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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按你说的几十年前,可能是82年前的话,可以直接确权的。其他的时间段的话,你看一下具体内容也很清晰的。

2020-07-11 20:32:07 回复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农民享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非农村集体成员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继承。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不过不能翻盖重建,等到房屋自然消亡,村集体将收回宅基地。 也就是说,已经是城市户,是不能继承其父母的宅基地的,但是却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子,直到房子自然消亡。如果面临拆迁,吴先生是非农户口,其父母留下的房产,是可以和村集体成员一同获得补偿款的。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中,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地上建筑物属于产权人所有,作为父母的遗产,无论户口是否在内,子女都有权依法继承。另一部分是对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遗产部分,不能继承,由户口在内的原权利人享有。

宅基地可以翻建、改建的基本前提,一是必须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二是符合一户一宅的情况;三是原宅基地的建设符合地方建设规划。
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一般限定为本集体的村民,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由于继承的关系获得了宅基地上的房屋财产的,在房屋存在期间是可以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不能对房屋进行翻建。
而本集体成员获得继承房屋的,如果自己原本有宅基地的,也不能申请翻建,只有该继承房屋是该村民的唯一宅基地房屋时才可以申请房屋建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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